本站为社会化天使众创(异合)联盟旗下创业项目!
  登陆 | 注册
异合大数据
主 页擅长业务专业推荐精选专题 业界话题权威数据关于我们

《光芒热水器事件真相记实》(几十网均早发布)

2019-02-16 16:33:17

 《光芒热水器大全事件真相记实》(又名华东虎事件真相纪实)一文(几十网早就公开发布)   
前言 
     把产自华东江苏省靖江市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芒公司)的涉案光芒牌燃气热水器比喻为“华东虎”,但这样比喻实在是太轻了,因为华南虎事件中的纸老虎假老虎和这只“虎”相比,根本贴不上灶,也未伤一人,但这只“虎”可比真老虎还要历害千万倍了,它一口吞下一户三口人,差点吞下两户六口人,即便两户有六十口子,恐怕它也能统统一口吃掉。这样比喻只不过是为了醒目而已。而且此事件的性质也远比华南虎事件还要严重恶劣的多了,(这是一起法院和国家质检中心串通一气,人为故意联合造假,共同作磨老百姓的事件)完全堪称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空前绝后,不信你就往下看我的上网材料。
    关键词也算前言吧:悲剧:一家三口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气愤:天津市三级法院的有关法官均枉法判决,天理何在?法院和国家质检中心的有关官员故意枉法造假,国家和天津市质检监管评审机构有关的官员均官官相护,天理何在?百姓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天理何在?难道天无绝人之路这话错了? 我两眼满含热泪,无限冤枉,强忍悲痛,向公众倾诉真情实况,倾倒心中的苦水。希望有关部门十分重视此事件,调查处理,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顺民心,服民意,取信于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帮助党和国家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法治化建设。我还强调一下,此事件牵连註多法院及质检官员,光芒公司又有经济实力,希望他(她)们都是廉洁自律,干干净净,一尘不染的。致于还差近26万没有赔偿我,前边欠1万5多的利息也不给,这对光芒公司来说只不过是九牛一毛,但对我个人来说确是个天文数字,我当然坚决要求还能拿到,因为那是我理应得到的(难道就算了?),但这事与党和国家的法治大事相比,还算是小事。我的上网材料共分七段,经本人反复修改,尽量力求准确无误,但写的均系事实,本人敢于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敢于以实名公之于众。但本人不是文科专业,词语不当及字有紐误之处,敬请多加原谅。要什么材料,如枉法造假质检报告(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等一切本事件的材料,均可复印给您寄去。下面分七段陈述:
                                                                                                                              (一)“华东虎”事件真相简介记实  
2004年11月15日晚,天津市塘沽区(现已并入滨海新区)发生一场悲剧,一家三口第二天被发现死在家中。经塘沽公安局刑侦勘察,排除了他杀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最后确定为用热水器洗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而罪魁祸首正是他们家中的燃气热水器。当时在他们家中发现,女的死在淋浴间,男的和三岁小女儿死在厅中和卧室。
    经调查,该热水器是江苏省靖江市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芒公司)生产的光芒牌JSTD8型家用烟道式燃气快速热水器,由于该热水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一家三口死亡。楼上的邻居一家,母子二人也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幸运的是,男的前半夜没在家睡,而且回家后发现及时,抢救及时,母子二人才没有死亡。如果男的前半夜也在家睡觉,这一家三口子也必然全家灭门全死。(两户均61平方米,通过阳台管路圆周缝隙漏上去的燃烧废气所致。)
    随后,已死亡的女方的父母将热水器的生产厂家等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对女儿一家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并进行赔偿。塘沽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热水器没有20分钟定时熄火,导致长时间不完全燃烧,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存在质量缺陷。(强制性国家标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第5.4条规定必须设此装置,厂家也当庭承认没装此装置,该系列说明书上也确实没有此装置。当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超标时,30分钟即可致人死亡,见燃气热水器重点厂家南海会议所编《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常识大全》一书第八页,所以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均采取安装20分钟定时关机熄火装置,以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但塘沽法院又说假话造伪证判决三死者擅自安装(六年了原告还保留此证据),仅判决该厂承担部分民事责任,进行部分赔偿。(这次判决虽一半枉法,但还有一半公正,后四次就是一次要作磨老百姓的发回重审,一连三次枉法判决了。)女方的父母对塘沽法院的判决自然不服,上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此次,在各种事实证据均已确凿并都提交给天津二中院的情况下,天津二中院却不判决,反而以两条完全错误不能成立的理由发回重审。这次重审用时一年半,这期间原告又找到光芒公司冒用他厂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该热水器的证据。但塘沽法院不顾这一切,重审判决前还更不顾原被告四方的一致反对,非要自己单独一方对已确认不合格的热水器进行质量检验,也不许原告代理人跟随监督,掉包检验,伪造书写封条等,结果人为伙同天津的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该国家质检中心)弄出个热水器是“合格”产品的结论,所以重审的枉法判决结果是厂家赔偿的更少。
    女方的父母更不服,再次向天津二中院上诉,指出塘沽法院与该国家质检中心联合造假,愚弄老百姓。热水器一送检,就有人告诉说,只要一送检,就早已经有结果了,热水器准“合格”。结果还真是原来不合格的热水器就变成了“合格”。而且在开庭时原告要求该国家质检中心负责人到庭对枉法造假质检报告进行质证,结果不论是塘沽法院或天津二中院开庭,该国家质检中心负责人均未敢出庭,这就说明法院和该国家质检中心均做贼心虚。最后,原告投诉到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信访办之后,天津二中院才不得不赶快终审判决光芒公司对原告进行部分赔偿。但赔偿的理由仅仅是其没有履行安装调试义务,而出事儿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热水器却还枉法判为“合格”产品。同时,已死亡的三个孩子却被枉法判为自己没有开窗通风而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如果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而死者又无任何责任,那么,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就必须进行全额赔偿。)
    原告认为,女儿一家三口的死亡,完全是因为光芒公司生产的热水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才导致的。因为这个热水器是烟道式,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5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既应该有烟道排废气,还应有自动熄火防一氧化碳中毒人身安全保护装置。GB6932—2001第5.3.1.1、5.3.2.1、5.3.3.1三条均规定,烟道式热水器(属自然给排气式热水器,其定义见《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常识》一书第2—3页及GB6932—94第4.1.3项)应配备排气管即烟道。(只有直排式即敞开式不配排气管即烟道,其他形式的均必须配。)这种烟道式热水器按国家法律、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规则也均无开窗通风之规定和要求。可是这个热水器根本没有配备烟道,也无安全保护装置,这是导致可致人员死亡的根本原因。换言之,该热水器无烟道有保护装置,或有烟道无保护装置,缺失一样,存在一种质量缺陷,都均不会致人死亡。而该热水器却两者均缺失,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致人死亡是必然的。也就是说,热水器的生产厂家等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死亡的三个孩子是没有任何责任的。但塘沽法院在热水器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通过做手脚,把一个不合格的产品,硬说成是“合格”产品,这完全是枉法判决。而天津二中院也完全不顾事实,也把这个严重不合格的热水器说成是“合格”产品,终审维持了塘沽法院的二次重审枉法判决,这也是枉法判决。故此,原告上诉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原告满怀信心,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热水器是不合格产品,觉得天津高院主审法官应该倾听老百姓的声音,为民做主。可是其根本不理原告的申诉。原告再次书面要求该国家质检中心出庭质证,也遭拒绝。开庭时原告要求让塘沽公安局原热水器封条书写人再写一下,与质检报告上封条照片字体进行比对,也遭拒绝。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将全国各名牌厂家名牌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均有20分自动关机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均是用产品国家标准GB6932出厂检验合格,而唯独该光芒热水器却没有这两条的十份新铁证也都交给天津高院主审法官;还将2009年9月7日央视向全国播放了如下节目也书面吿知天津高院主审法官: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不配烟道就成为(国家早就明令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了,捡验燃气热水器维一正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是GB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但天津高院主审法官还是死活均不理,第五次还是故意完全枉法判决,无根无据全部驳回。原告认为,党和国家一再强调要以民为本,可是三级法院的相关法官和该国家质检中心的领导官员联合造假,草菅人命,不以有严重质量问题产品去追究光芒公司,而是把部分责任推给了被无证不合格产品害死的三个无辜孩子身上,天理何在。原告手拿天津高院枉法维持原判的裁定书,仰天长叹!两位原告老人为女儿和三岁小外孙女及女婿打了近六年的五轮官司,借钱共花十万余元却得到一个这样的结果,还有谁来为百姓做主?甚至连国家质检总局及天津市质检局的质检监管评审机关相关官员也都官官相护,千方百计为自己的故意枉法造假官员及其枉法造假质检报告进行保护,与法院共同合伙作弊作磨对付这老两口子,使老百姓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老百姓打官司还能有出路吗?原告老人七十岁了,今生今世还能追求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吗?
   (註:这第一段为今晚报、渤海早报两报的编辑、记者帮助撰稿。) 要知“华东虎”事件真相如何,接着请看第二段:
(二)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
王云庄,男,194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XXX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福建路68号202号。
刘XX,女,1947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X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塘沽区福建路68号202号。
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XXXXXXXXXXXXXX高级工程师,邮编:XXXXXX,地址:天津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江苏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光芒路15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庆:董事大全长。(第一被告)。
天津XXXXXXXXXX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第二被告)。
天津市XX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经理。(第三被告)。
申请人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有遗漏;
的规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请求事项:
1.判决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室内一氧化碳浓度超标,致使王X、XXX、XXX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改判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赔偿:
女儿王X死亡赔偿金285660元(14238元×20年),丧葬费11370元(1895元×6个 月),精神损害抚慰金149643元,合计446673元;
外孙女XXX死亡赔偿金142830元,丧葬费56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4822元,合计223336.5元;
王X、XXX二人的尸检费800元;
本案一审诉讼费9270元;
本案二审诉讼费4920元。
3.第二被告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负赔偿连带责任。
二.事实和理由:
1.我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2条规定:司法鉴定文书“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其司法鉴定文书无效”。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见附件2),没有司法鉴定人签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不顾,对这份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文书全部采信,并在判决书中作为证据大段引用,如此不公正,实在太过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申请再审的代理人当庭提出:涉案司法鉴定机构所检热水器不是涉案热水器,涉案热水器在司法鉴定前已被调包。并当庭出示了司法鉴定文书中的热水器检前照片,证明该热水器和涉案热水器在案发现场(塘沽法院)勘验报告中记载的封条不一致。经当庭核对,法官们对这一事实默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是此事在判决书中只字未提,法官们的这种做法耐人寻味。
涉案热水器送检时,再审申请人的代理人要求共同护送,(塘沽)法院法警坚决不准,随后就出现了涉案热水器被掉包的事实。
3.燃气热水器必须设置定时熄火安全保护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第5.4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此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燃烧时间过长,产生过量一氧化碳造成人员中毒死亡。对于涉案热水器没有安装定时熄火装置这一质量缺陷的事实,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5)塘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事实存在,构成质量缺陷的认定。
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的庭审中,江苏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也对此质量缺陷供认不讳,当庭承认涉案热水器没有安装定时熄火装置。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对此事只字未提。法官们这样处理目的何在?
4.本案判决书第11页有这样的描述:江苏光芒热水器有限公司“其生产的烟道式热水器却未将烟道作为必备配件装箱”“未履行安装调试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仔细分析一下,这分明是法官们在搞移花接木。未将烟道作为必备配件装箱,这是谁的过错?是生产企业生产装配环节的过错,是生产企业的过错。仅此一项按国家标准就可以以缺件为由判定涉案热水器产品不合格。
若烟道配置齐全,安装时未安装,才是安装调试环节的过错。本来就没有烟道,安装环节怎么装烟道?从法律层面上讲,安装调试环节没有配置烟道的义务。法官之所以移花接木,目的无非是想躲开涉案热水器存有质量缺陷这一要害问题。
5.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为了达到否定涉案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的目的,可谓煞费苦心,甚至不惜偷梁换柱,编造事实。
判决书第10页这样写道:“上诉人王云庄、刘XX主张应依据GB17905—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进行鉴定”。请问法官们这样写证据何在?这分明是法官们明目张胆地编造事实。
2008年6月6日,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布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时,再审申请人及代理人当庭就签署了该司法鉴定文书无效,其鉴定依据错误,并指明该司法鉴定文书所用鉴定依据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因为涉案热水器鉴定采用哪个标准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标准是判定涉案热水器是否合格的依据。再审申请人给予了高度重视,担心法官们专业知识缺乏而出现错误,委托代理人就此问题专门起草了书面意见,递交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检验性质,涉案热水器的鉴定依据只能是国家标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其司法鉴定不能用GB17905—19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更不能使用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现在看来法官们在这一问题上的错误判决,不是出于疏忽,也不是专业知识缺乏,而是故意所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有下列内容: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国家产品质量法释义对质量法第13条释义中是这样规定的:“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对生产出来的成品进行检查判断是否合格,依据就是产品标准。”
燃气热水器的国家产品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再没有第二个了。而涉案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却是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法律已明确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合格,依据就是产品标准”,而该鉴定机构执意使用管理标准。鉴定机构在鉴定依据的问题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由此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鉴定机构使用管理标准的用意很明确,就是企图避开产品结构的检测。因为使用产品标准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检测,不管怎么检,其鉴定结论都是一个:“涉案热水器质量不合格。”该鉴定机构在鉴定依据上耍花招,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是徒劳的。
再者该鉴定机构用GB17905—2004对该产品进行检验,该标准在案发时还尚未生效,还不具有法律效力。用案发时尚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做依据进行检测,无论得出什么结论,它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明确的鉴定结论,是对任何一个质量鉴定书最基本的要求,是进行质量鉴定的目的所在。而本案涉案质量鉴定报告恰恰无明确的鉴定结论,没有给出涉案热水器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无明确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文书为无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对这一司法鉴定文书,法官们不仅全部采信,而且推理出涉案热水器产品合格的鉴定结论。显示了法官们剪裁证据的“功力”。 
涉案热水器应检测项目共45项。该鉴定机构只检测了其中的5项,还有40项未检,所以仅给出也只能给出“所检项目合格”的结论。按国家标准规定,其余40项未检项目,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可以判定该产品不合格。40项未检项目未检测,当然他不敢做出“涉案热水器是否合格”的结论。
鉴定人员未签名不是鉴定机构疏忽,而是为了躲避日后的法律制裁而留下的伏笔,为了为事发后推脱责任时使用的。 
该鉴定机构把本次司法鉴定的性质由仲裁检验篡改为委托检验。仲裁检验与委托检验是有本质区别的。产品质量无争议时才可进行委托检验。有争议产品的检验只能是仲裁检验。鉴定机构写成委托检验是另有用意所在。
面对以上这么多使该司法鉴定文书无法律效力的错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的法官们,真的是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而没有看出来吗?现在看来,不是!
如果是因看不懂未看出,在判决书引用该报告时,会原文引用鉴定文书的结论—“所检项目合格。”,而不会偷换概念。把“所检项目合格”的概念,偷换成“该产品合格”的概念,并在判决书中做出了“其结论应予确认”的判决。请问这些法官们,你们确认了什么?还有40项未检测呢,你们就敢确定这40项都肯定合格吗?你们是神仙哪?还有89%的应检项目未检,你就判定该热水器合格,哪个法律给予了这些法官这样的权利?太荒唐了。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再审申请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热水器生产厂家不具有生产涉案热水器的资质。涉案热水器生产时,该企业没有该生产许可证。可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主审法官们,却把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真实性存在疑点,已过举证时限的证明材料全部采信,并大大方方地写在了判决书中。此举动令人不解!
8.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的主审法官们,生怕涉案热水器不合格的结论成立,不惜举出2001年7月31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该型热水器检验报告和2001年10月31日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该型热水器检验报告作为证据。
可是法官们别忘了,涉案热水器是2000年出售的(见发票),这两个检验报告都是2001年的。法律“不溯及以往”,检验报告的法律效力同样“不溯及以往”啊!这都是法律常识,法官们是不知道?还是在装糊涂?
再者,这些报告明确标注着“本报告仅对该样品负责”,明白无误地告诉每一位阅读该报告的人,本报告对本样品以外的产品都不具有证明作用,都不具有关联性。
大概是法官们太饥不择食了,还没有看明白就拿来当证据用了。还清清楚楚地写在判决书中。再说,这两份报告的提供者在法庭上都承认,该报告不具有关联性。他们自己都认为这两份报告不具有关联性,法官们为什么还非要坚持采信,并且做为证据写在判决书上呢?真让人搞不明白!
9.判决书中第12页关于再审申请人女儿王X、女婿XXX、三岁小外孙女XXX三人“未能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此造成的损失,其有一定的责任。”的说法既没有科学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国家产品标准、行业规则、国家法律中均没有开窗通风的要求。因为烟道式必须有烟道,使用时燃烧所产生的包括一氧化碳在内的废气,均已通过烟道排出室外了,再开窗通风排什么呢?因此国家产品标准GB6932中没有烟道式开窗通风的要求的规定。
国家燃气热水器行业协会大全所属国内燃气热水器重点生产企业,在1997年召开的南海会议上,讨论通过了一本名曰《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常识》的行业规则,向全社会公开宣传燃气热水器的正确安全使用方法。这本书上第2页明确规定:“直排式热水器,燃烧后产生的烟气也排在室内,烟气对室内空气有污染,使用时一定要打开窗户保持良好的通风。”“烟道式热水器正常情况下对室内空气没有污染。”没有开窗通风的要求。

案热水器生产企业,要求烟道式热水器使用时开窗通风,是既无国家法律规定、又不符合行业规则的霸王条款。是涉案热水器生产者恐怕质量不合格,把直排式热水器注意事项移花接木到此处。该霸王条款对销费者不具有约束力,更不能作为判定销费者过失的依据。                                                                          再说该热水器标识也不合格,不具有警示作用。热水器右侧的“通风开窗”四个字,既无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字样,也无生命危险的警示,甚至连“危险”两个字都没有,无任何警示作用。对于两个只能上小学,初中都毕不了业的孩子,他们也只能知道已经大冬天了,开着窗子洗澡太冷了。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不应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2006年9月5日,我再审申请人(原告)早就给主审法官写了书面材料。并多次反复阐明此案一开始是以刑事案立案的,公安机关结案前刑侦结果是:三死者手中无任何涉案热水器及燃气证等一切相关资料。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明明早就知道死者手中无说明书、装箱单、燃气证等资料,还故意以说明书和燃气证来加罪于三个孩子,这样捏造事实,实在是太不应该了。
综上所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国家标准,行业规则的要求,孩子们都没有任何过错。法官们无端加罪于三个无过失的孩子们是不道德的!
退一步,即使孩子们有点过失,也应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来依法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的主审法官们,绞尽脑汁为无证伪劣产品保驾护航,是十分错误的。为此,要求依法再审此案,纠正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的错误,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 :王云庄
                              (均按手印)刘XX  2011年3月1日
附件:
1.(2008)二中民四终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枉法判决。)
2. 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天津的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彤弄的枉法造假质检报告)
3.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鉴定书。(尸检报告:证实三人系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4.(2007)塘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后塘沽法院弄假质检报告的枉法判决,此前无证违法生产也已具有铁证。)
5.(2005)塘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次判决,虽一半枉法,但还有一半公正。)
6. (2005)二中民四终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2006年12月18日签发,此时这次发回重审并戴帽下去给塘沽法院就早已是完全错误的了,不仅发回重审的两条根据是完全错误的,而且早已证据完备,应判能判而就是不判,这之前早就目的不纯了,一发回重审这就开始策划耍花招造假弄枉法质检报告来弄老百姓了.对付老百姓重审了一年半多才枉法判决呀。)         
7.再审申请书副本三份。                 
要知“华东虎事件真相如何,接着请看第三段:                                                                                                                                       

   (三)事件结局记实—天津高院再审枉法判决记实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1)津高民申字第0524号(註:摘判决词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是由燃气热水器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致王X,XXX,XXX一家三口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涉案热水器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针对该事故,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热水器的相关项目进行了检验,结论是涉案的“光芒”(不应有此符号,此处是错误的)牌JSTD8的(应为型字,此处也是错误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所检项目符合GB17905-200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标准要求,且该检测中心对检验报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括号内为我原告王云庄批註,以下均同此:此书面答复对我原告的六项质询均无正面回答,一条也不可能回答得了,均为无理无据搪塞,塘沽法院主审庭长宁书艳和天津二中院主审法官包頴二位大姐均不敢让该中心副主任刘彤出庭质证,我最后书面强烈要求,但高院主审法官刘震岩大姐还是不让其出庭质证,即该报告始终没有进行法庭质证,根本不能做为法律依据。)王云庄(註:原告我本人),刘XX(註:我老伴)虽对该检验报告的效力及关联性提出异议,但其所提理由和证据材料并不足以推翻上述结论,其以涉案热水器没有安装定时熄火装置,没有配置烟道为由,主张涉案热水器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的依据不足。(註:但这两项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且是维一的产品质量标准GB6932《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所规定必须配置的呀,而且我又向高院主审刘震岩大姐再次提交了其它十份新铁证。)至于王云庄,刘XX关于光芒热水器公司大全不具有涉案热水器生产资质及三被害人没有过错的主张,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註:但天津高院也并未举出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推翻我的再审申请书中的这两条事实和法律依据呀。)综上,王云庄,刘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四)、(六)、(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駁回王云庄,刘XX的再审申请。(註:拒绝让该国家质检中心出庭质证,拒绝对热水器封条字体进行比对,有十份新证据铁证有一百份也不理你,等等,这不是无根无据楞是故意全駁回是什么?这不是故意地,地道的完整的全面的枉法判决是什么?天津高院主审法官,手握生杀大权,草菅人命,我原告百姓深感令人生畏,可怕;无可奈何,绝望。)
    审判长       黄耀建     
    审判员       黄砚丽
    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註:主审法官。这位大姐真行。)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註:手写体,高级法院竟然也这么干,太不像话了。这能算正式法律文书吗?强行往百姓手里塞呀。塘沽法院两次也全是手写体,而且第二次完全枉法判决时甚至改的乱七八糟。)  书记员  杨立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圆形印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小议:大笔一挥,天津高院竟然还与天津二中院一样,顽固地保护塘沽区法院和该国家质检中心共同造假泡制的枉法质检报告(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为差点致死两户六人(楼上另一户三口也差点灭门全死。)的无证不合格光芒牌热水器保驾护航。还是对我们两个老人的一切铁证甚至经两次出庭质证的证据都不采信,但对光芒公司的证据则不经质证全部采信,也太偏爱无证违法劣质产品了。我百姓借钱共花十余万元打了近六年的五轮官司,竟然最终都追求不到司法的公正。这个典型案例铁证如山,完全堪称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空前绝后。我70岁了,为此案早已进过阎王殿,索兴又回了人间;我老伴65岁了,为此案也曾差点走人,当然这两事不怨法院。但本来相当简单的案子(不就是热水器有两个缺陷吗),法院却多年来目的不纯,共同人为故意将此案弄得如此复杂、曲折、漫长,使我们无限艰难,对我们老两口子的精神打击也是难以用语言来形容呀(不敢说罄竹难书)。2004年11月15日晚因洗澡,光芒牌热水器一口吞掉我女儿、女婿及三岁小外孙女三条人命,我老两口子悲痛欲绝,后来漫长的司法历程又使我们尝尽了苦头,三级法院和该国家质检中心及国家和天津市质检官员又对我们雪上加霜,在我们的伤口上撒盐。这深层次及背后的原因是什麽?我不敢妄言。不然,他们几方怎敢对百姓如此枉法作为?怎敢如此大胆?(开始主要是天津二中院主审法官所为,后来就完全密切共同一致配和了,就完全是合伙了。)判给你一半多一点(约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二),是否想户弄户弄百姓了事?(还差近26万。光芒公司是否因有人撑腰,赔37万多时,一万六千多的利息仅给一千元,那一万五千多死活不给,真是个老赖呀。)一句话:下辈子我们再也不敢打官司了。威胁、诱导、欺骗等各种手段都用上了(我均有事实,主要是天津二中院主审法官所为)。老百姓打官司太难了,难言哪(不敢说难以上青天呀)。难道赔一半多点就算完了?我坚信,一切稍稍有点正义感的人,对此都会自有公论。
    要知“华东虎”事件真相如何,接着请看第四段:
                                                                                                                                                                                               
(四)案情片段记实                                                                                              
    天津二中院主审法官包頴明明早已知道,2004年11月16日案发后塘沽公安局以刑事案介入,经刑侦后第四天2004年11月20日即通知我女婿的父母,排除他杀等刑事案可能性,是用热水器洗澡所致三人死亡,让男方知情。塘沽法院立案后,又早已询问过其父母,人家也早已告知坚决不起诉了(知道打官司难,且70多了又刚做完心脏搭桥)。包頴了如指掌,2006年11月20日已到男方两年有效诉讼时限,而且男方也确未起诉,包頴还硬于2006年12月18日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为第一根据发回重审。第二根据是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但此时无自动熄火安全保护装置早在原一审就判决了,厂家也当庭承认了,强制性国标GB6932也规定必须设有此装置,该系列热水器说明书上也确实没有此装置;无烟道的证据我也早交给她了,而且我的证人还出庭进行了质证,这第二根据也完全不成立了。因此,她发回重审的两条根据完全是错误的,别有用心的。发回重审前,在调解前和调解中她如何诱导省略不说了。能判应判而偏偏就是不判,想以三个无辜死去的孩子未开窗判我败诉,话都对我代理人说出来了,又打电话对我进行了威胁:“判决对你也不会有利,判决对你也不会有好处。”我代理人说那你就这么判呀,但她又不敢下笔这么判,才非要发回重审,并戴帽下去给下级塘沽法院,让下边别好好给我解决,谁调查解决此事件时再细述此事,其目的用心何等明了呀。早在那时(06年),天津二中院她想公正的话,案子早就结束了。但而后,确是想尽一且办法折腾我,又让我多打了三轮近五年的官司,借钱共花十万余元,差点把我拖跨拖死。后来塘沽法院宁书艳庭长才按上方(她)的旨意办案,重审了一年半多。这期间2007年2月26日我改变诉请前,向她递交起诉状她不收,我第二天又跑到塘沽法院,没有办法,只好托其他庭长转交她。开庭时她不许采访,不许录音,不许录像。这次起诉前我又找到光芒公司冒用他厂(他一个泰州地区下属小城市靖江市的光芒公司冒用另一扬州地区的民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涉案热水器的证据。但塘沽法院宁书艳庭长不仅不顾产品不合格两证据早已完备,而且早已判决有缺陷,现又多了个无证违法生产这一切,而且还更不顾原被告四方的一致反对,还非要强行独自一方于2008年1月11日往天津市里送检,目的不是招然若揭了吗?送检前一位法官还打电话恶狠狠地对我进行威胁,送检时还不许我原告代理人跟随监督,后来又掉包热水器!又伪造书写封条!(是法院还是该国家质检中心?厂家?还是共同?)不就是要与该国家质检中心共同枉法造假,弄个枉法造假质检报告,来枉法判我质量败诉吗?这期间2008年1月15日出的造假报告,6月6日才敢开庭宣布“合格”,开庭时她还非常嚣张和霸道,竟然大声喝斥,不许来云鹏律师看质检报告的后几页,不许他往后翻页!(心中有鬼!怕看到后边检前已将热水器掉包的照片露了馅?怕当庭被揭穿丢丑显眼?因为只有来律师一人已将检前带封条的涉案热水器拍了照!)接着7月2日她就以(2007)塘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枉法判决了(只赔我十几万)。这第三轮枉法判决我当然更不服,又二次(2008.7.11)上诉到天津二中院,包頴肯定第四轮(2009.3.17)终审还是枉法全维这产品“合格”及有生产资质。这期间(2008.8.25-2009.2.25)我又六次以挂号信向天津二中院姚院长寄材料,投诉其下属包頴的枉法行为,但毫无作用。这期间(2008.10.17)包頴还伙同光芒公司搞假破产的阴谋,绕过我代理人,不像从前光通知全权代理人,而是直接通知我,赶快马上去市里,上她那儿立刻签字同意先预执行,拿几万了事,十万以下,连我四轮官司请律师等一切费用借钱花的十万多都不够。幸亏我早有准备,早已远赴江苏该厂进行了调查,根本无破产之事,及时识破了她的阴谋和花活,使她这一招也未能得逞。后来我们非常担心夜长梦多再有其他花招,又节外生枝,就(2009.2.26)投诉到人大代表及全国人大信访办,过问了一下二中院,她迫于压力吧,才不能再拖着了,(但还是又一次绕过我的全权代理人,不按套路出牌,对我们老两口子又搞了一次突然袭击,不细写了,弄得我们老两口子和代理人三人天天担惊害怕。)才赶快不得已(2009.3.17)改判赔我一半多点,这是我多年来第一次有(人大为民的)温暖感,但她还是终审枉法判决质量“合格”,有证生产,仅以光芒公司未尽到安装调试义务为由而已,而且还无端把部分责任拍在我那冤死的女儿、三岁小外孙女、女婿身上,是可忍孰不可忍?真可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呀。之后就是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的第五轮,最后的全面完全枉法判决了(见前面第三段)。要知“华东虎”事件真相如何,接着请看第五段:                                                                                                                                                                                                                                                                                                                                                                                      
                                                                               (五)该国家质检中心故意枉法造假,天津及国家质检监管评审机构相应官员均官官相护片段记实 
在检验之前,我的代理人就与天津的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彤谈了近半天。把三人用该热水器洗澡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塘沽公安局尸检报告为证;该热水器是烟道式,按强制性国标既没有烟道又没有自动熄火防一氧化碳中毒人身安全保护装置等全都向他交代的一清二楚。而且在塘沽法院2008年1月11日往市里送到他处后,第三天1月13日下午,我还又让代理人打电话,再次把以上几条又向他强调了一遍。所以,刘彤身为国家级高级专业质检领导人,枉法造假出该质检报告,完全是心知肚明,心明如镜,了如指掌,明知故犯,故意所为。完全是与塘沽法院宁书艳庭长密切配合,共同枉法造假。他是经过深思熟虑,精心策划和安排的,是动了不少心机的。完全应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这事估计是预先早有预谋的,因为发回重后,塘沽法院宁书艳庭长已经准备了一年多。这其中二中院和光芒厂是否也参与了,令人回味(不细说了)。因二中院在市里,比塘沽法院方便多了,光芒厂既有质检经验又有经济实力。天津二中院2009年3月17日终审判决后,我从2009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27日的1年7个多月中,共对该报告进行了13次投诉。13批材料均以特快专递向国家及天津市质检监管评审机构投诉,均是依法要求撤销该报告,依法追究刘彤的法侓责任,但均官官相护,均不为民做主,均让我心灰意冷,均让我身陷绝望。这之中,向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投诉一次,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孙大伟投诉一次,向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监管会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主任刘安平投诉两次,向天津市质检局认证评审处处长刘茂生投诉五次,向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投诉四次。但基本均是石沉大海,渺无音信。不过有一次收到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管会王鼎的一页回复,尽管也是顽固地维护刘彤的枉法造假质检报告,官官相护,还说什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还把我这老头子给变了性,变成了女士了,但毕竟是给了个答复。虽然整页说词都是官官相护,但毕竟还算直爽,直接了当,赤膊上阵,毫不隐瞒,只要一看我的再审申请书或每次的质询书,就马上清楚不是胡说就是推辞,都根本不值一駁,附于后边让大家看看。投诉13次之后的的最终结果是什么?是2010年12月我终于收到了天津市质检局的一句话的回绝,完全一推六二五。没有註明是天津市质检局认证评审处刘茂生处长的回复。奇怪了,我五次投诉全是找的他,而根本未找过天津市质检局局长一次呀。也附于后边让大家看看。别小看这天津的刘处长一句话的回复,可比前国家质检总局王鼎的回复水平高多了,很容易迷惑蒙蔽人,很不易识破。经过4个月22天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根对付搪塞老百姓的稻草,就是凡法院受理的他们都不管的所谓根据。但此时法院已终审枉法判决,他们都是还不受理!从表面看好像还很有理有据,推诿和踢皮球很对,比起王鼎来不是赤膊上阵,而是上身穿了好看的衣服,好像正人君子一样,道貌岸然,官面堂皇,堂而皇之了,实际完全是个伪君子,还想落个好人。但是别忘了,他的本质工作是监管和评审。还监管什么?这不是监管老百姓吗?还评审什么?终审枉法判决了我也顺水推舟全推了,就让质检枉法到底吧!不评审,无评审工作可干了,成天喝茶看报玩电脑?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给刘茂生处长和王鼎小结了一下他们的本质工作,大家看看对不对,是:1、保护质检官员(刘彤)枉法造假,使其消遥法外。2、保护枉法造假质检报告(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3、对付老百姓,监管监视其对质检官员和质检报告的投诉,充当保护伞。4、为无证违法劣质产品(涉案热水器)充当保护伞。除了以上4项,刘处还比王鼎多干了3项本质工作,是:5、找到了官官相护的根据。(王鼎就没有找到)6、若有人追究我刘处的法侓责任,我还可说那是天津质检局的回复,不是我的回复,金蝉脱壳,为日后逃避法律追究埋下了伏笔。(人家王鼎就不这样)7、狐假虎威,假天津市质检局之名义,行我认证评审处长之实,以大帽子压人吓唬老百姓。我当时接到此回复确实也吓了一跳,五次找的都是他,根本未找过局长,怎会是局长的答复呢?真吓人。(人家王鼎就不这样)简言之,王鼎是一箭四雕,而刘茂生确是一箭七雕了。至此,我对该报告的投诉也就完全陷入绝境,完全心灰意冷了。呼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难道天有绝人之路? 要知“华东虎”事件真相如何,接着请看第六段:
                                                                              (六)两份国家及天津市质检监管评审官员官官相护的回复                                                                                                             
   一:王鼎的回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王云庄女士:你投诉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来信收悉。                                                                                                                                                                                                                                              关于你提出的该中心“检验依据的标准错误”等六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8年1月15日接受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引发事故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进行检验。2008年10月22日你的委托代理人曾将上述问题投诉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中心对你所提问题一一进行了答复,后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再提出新的问题。据调查,该检验报告所依据的检验标准、                                                  判定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收费是经委托检验双方合同约定的,检验依据标准和判定标准使用的是检验时适用的2004版标准,相关要求与事故发生时间所适用的1999版标准相同,检验报告认定涉案热水器型号是依据样品中标注的型号,检验报告的签署也符合该中心的相关规定,以上未发现不妥之处。 2009年7月13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处理专用章(圆形的)(要枉法造假质检报告:热字2008-801号检验报告,可复印给您寄去。)                                                                                                                                       二:刘茂生处长的回复: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反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违法问题的回复: 王云庄老先生: 你反眏的问题,根据国家总局颁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圆形印章)。
(七)结束语(我的内心真实思想记实)                                             
该热水器官2008年1月11日送检前从带中开封取出时,这么重大的事情,塘沽法院和原被告四方都应当面来现场,而唯独光芒公司确未来,让塘沽法院代劳了;检后时隔半年2008年6月6日才敢开庭宣布“合格”时,这么重大的事情,其它四方都出庭了,而唯独光芒公司确又未来出庭,又让塘沽法院代劳了。这充分体现了塘沽法院与光芒公司相互无限信任,配合相当默契。不仅如此,光芒公司和该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质检总局、天津质检局、天津高院、天津二中院及塘沽法院这六大机构的相关官员都如此关系密切良好,我们小小老百姓真羡慕光芒公司如此神通广大。我们老百姓没有任何路子。为何我们老百姓对以上六大机构的这六位官员都不信认?我找到的原因是:他们都没有以三个代表伟大思想执政为民,一心为民,而是与此背道而驰,完全相反;他们都没有以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倡的公民道德规范做人做事,知八荣,知八耻,而是与此背道而驰,完全相反;他们都没有以习近平付主席的四句话为综旨,即没有干干净净做人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做事,本本份份做人做事,规规矩矩做人做事,而是与此背道而驰,完全相反(前几年我在央视偶尔听了一次这四句,仅凭记忆是这么说的,说的真好!);他们都没有依以下八个字为综旨,即没有让老百姓在法院感到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而是与此背道而驰,完全相反(将周永康删掉);他们都没有像我们老百姓一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与此背道而驰,完全相反,以违法造假,伪造伪证为根据,以枉法为准绳。这一事件的现实是:光芒公司和这六大机构再加上另二被告大公司一共是九大对手,其中的任何一家,无论官员的权势地位.关系网和经济势力,和我们两个老人相比,都是无穷比一,都是天壤之别,都是千军万马和两只小蚂蚁之比。从这一角度,我们两个老人小百姓,在产品质量方面败诉,在无证违法产品方面败诉,在故意枉法造假质检报告方面也败诉,均属顺理成章之事。再者,我们这六年是和光芒公司等三大被告打官司,而三级法院的相应法官确是千方百计保护光芒公司及其无证伪劣产品,伙同该国家质检中心付主任,和我们打官司,你想想我们两个小小老百姓能赢吗?肯定是必败无疑。但这起“华东虎”事件不应是如此结局。若是如此,老百姓谁还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谁还敢打官司?谁还敢民告官?所以,我最后还是再一次强烈而诚恳地呼吁: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十分重视这一震惊全国的,古今中外史无前例空前绝后的,性质比华南虎事件还要严重恶劣的多的“华东虎”事件,抓一下这一重大典型,在全党全国全民面前拨乱反正,公开还百姓一个公平公正,取信于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让老百姓感到我们胡锦涛总书记的话以及习近平付主席所说的四句话都不是空话,是温暖老百姓民心的贴心话,是党和国家英明政策的具体体现,他们这六位法官和质检官员理应不折不扣不走样的完全彻底执行才对!但是很遗憾,他们完全违背了党和国家的英明政策和法律法规。我现在是心不服,口不服,赔偿更不服,是致死三不服。只不过民事官司我已经六年五轮打到底了,不让我打了,不能打了,我的心中一片空白,一片茫然,无出路可走了,才上网。有时我也在想:我女儿才30岁,除去我借钱花的十万多才值20万,我的三岁小外孙女才值10万,我都70岁这把年季了,更不值钱了,还不如来个死的一鸣惊人,哄哄烈烈,倒也值得。这样还能为党和国家的法治方面作出不小的贡献,也不失为一大良策,一大壯举。此事件案发时现场人山人海,立刻震惊了整个塘沽区,

 大数据
 xiaomi数据库
 发布话题
 相关最新话题
全球公共数据开放平台